(2016)粤0703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玉琼与廖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琼,廖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5287号原告:刘玉琼,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021。被告:廖雪峰,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73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琼诉被告廖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玉琼负担。审判员 冯立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宝燕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