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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泸州明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代刚、蔡忠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明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刚,蔡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099号原告:泸州明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李世忠,总经理。被告:陈代刚,男,汉族,1972年7月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蔡忠明,女,汉族,1977年7月14日生,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明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代刚、蔡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明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明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明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泸州明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富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