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1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龙建国、姚凤姣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龙建国,姚凤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7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负责人:余建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欣,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申请强制执行,领取或处分执行款、执行和解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龙建国,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告:姚凤姣,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龙建国、姚凤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95元,减半收取计124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艾可书审 判 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段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