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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龙建国、姚凤姣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龙建国,姚凤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7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负责人:余建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欣,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申请强制执行,领取或处分执行款、执行和解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龙建国,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告:姚凤姣,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龙建国、姚凤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95元,减半收取计124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艾可书审 判 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段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