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邓颖聪、郭水欢等与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颖聪,郭水欢,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5748号原告:邓颖聪,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郭水欢,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庆波,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301号之二(首层)。法定代表人:魏洁生。原告郭水欢、邓颖聪诉被告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郭水欢、邓颖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水欢、邓颖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共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