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7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祝成与杨金福、刘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祝成,杨金福,刘玉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333号原告吴祝成,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杨金福,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刘玉印,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吴祝成与被告杨金福、刘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吴祝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祝成以与杨金福、刘玉印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计910元,由吴祝成负担。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