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佘建云、李XX、何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佘建云,李XX,何显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10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主要负责人:刘胜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胜,该支行员工。被告:佘建云,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李XX,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何显林,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被告佘建云、李XX、何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田先平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怡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