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X、邵XX、梁XX、杨XX、邵XX、吴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X,邵XX,梁XX,杨XX,吴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子洲县人民街。法定代表人高XX,男,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XX,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杨X,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邵XX,女,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梁XX,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杨XX,女,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邵XX,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吴X,女,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高杰村镇。本院在执行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X、邵XX、梁XX、杨XX、邵XX、吴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向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2016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日以月利率10.8‰计算;2016年7月3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利率16.2‰计算;从向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不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