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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朱景涛、李振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景涛,李振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朱景涛,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南宁市华侨投资区人。被执行人李振群,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南宁市华侨投资区人。本院在执行朱景涛与李振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振群妻子卢莉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卢莉娇在北部湾银行帐号10×××22内的存款35000元。二、冻结卢莉娇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东盟经济园区支行账号03×××06和62×××76内的存款各35000元。三、冻结卢莉娇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盟信用社账号19×××05内的存款35000元。四、冻结卢莉娇在中国银行南宁里建支行帐号62×××47内的存款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