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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双联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双联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1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臻,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双联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石太高速公路鹿泉口。法定代表人:刘川。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字1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称,本案涉及的被保险车辆是非运营车辆,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所涉车辆冀A×××××号车,即标的物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