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4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4255号原告吴某某,女,1941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冯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