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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4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4255号原告吴某某,女,1941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冯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