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与赵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赵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临河街。法定代表人:徐凤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欣,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滨,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赵滨名下有房产一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吕 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