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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立球与被执行人繁昌县富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球,繁昌县富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方立球,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富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查登富。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繁昌县富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铲车一台。(雷沃轮胎式装载机:PC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