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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新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新领,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新领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领银行(或住房公积金)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景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