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汨罗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仇新正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仇新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伟,该公司的经理。被执行人仇新正,男,汉族,1964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仇新正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汨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仇新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执行人汨罗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仇新正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汨执字第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