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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6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群与杭州鼎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群,杭州鼎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665号原告马群,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汪琴,浙江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鼎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财富金融中心*幢***室。法定代表人沈明锋。原告马群诉被告杭州鼎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群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群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8.5元,由原告马群承担。审判员  潘水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