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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叶品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1181执113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与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叶品良、蒋德平、李德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叶品良、蒋德平、李德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叶品良、蒋德平、李德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决定如下:将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叶品良、蒋德平、李德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