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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玉田与李河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田,李河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865号原告:李玉田。被告:李河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田与被告李河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李玉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玉田负担。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