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2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闫国华与张军、郭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国华,张军,郭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834号原告:闫国华,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张军,男,约42岁,住梅河口市。被告:郭丽丽,女,约40岁,住梅河口市。本院受理原告闫国华诉被告张军、郭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还原告闫国华。审 判 长  宫曙龙审 判 员  张国栋人民陪审员  陈晓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