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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交通总公司某某汽车分公司与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交通总公司小某某汽车分公司,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交通总公司小某某汽车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交通总公司小某某汽车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某某返还西安市某某交通总公司小某某汽车分公司友谊牌陕AF64**号中巴车(车辆型号:ZGT6602N3G、车架号:LNYFEKN219HL00333、发动机号:70009180)及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该涉案中巴车,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蒋某某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西安市某某交通总公司小某某汽车分公司友谊牌陕AF64**号中巴车及案件受理费400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