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崔强,男。
被执行人:薛峰,男。
被执行人:薛广福,男。崔强与薛峰、薛广福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薛峰、薛广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峰、薛广福支付欠款本金400000元、利息及罚息合计人民币50000元及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东荣
审 判 员 吴建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