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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友刚与被告王文祥、芮城县汽车配件厂、芮城县南卫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刚,王文祥,芮城县汽车配件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590号原告李友刚(李由刚),男,汉族,1944年7月24日生,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被告王文祥,男,1955年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被告芮城县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王毅,厂长。芮城县南卫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鹏军,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刚与被告王文祥、芮城县汽车配件厂、芮城县南卫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0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江峰审判员  张西亭审判员  张晓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