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友刚与被告王文祥、芮城县汽车配件厂、芮城县南卫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刚,王文祥,芮城县汽车配件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590号原告李友刚(李由刚),男,汉族,1944年7月24日生,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被告王文祥,男,1955年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被告芮城县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王毅,厂长。芮城县南卫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鹏军,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刚与被告王文祥、芮城县汽车配件厂、芮城县南卫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0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江峰审判员 张西亭审判员 张晓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