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丁海军与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军,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906号原告:丁海军。被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景良,村长。本院认为,原告丁海军与被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诉讼主体有误,致使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程序,故依法予以驳回起诉,待相关材料充足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返还原告丁海军;邮寄费112元,由原告丁海军负担56元,返还原告丁海军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