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9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颜才默与被告颜金泉、赖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才默,颜金泉,赖玉英,颜才默,颜金泉,赖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9797号原告:颜才默,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克震,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金泉,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赖玉英,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颜才默与被告颜金泉、赖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克震及被告颜金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玉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才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颜金泉、赖玉英立即支付货款5714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颜金泉、赖玉英系夫妻关系,颜金泉因需向颜才默购买饲料,经双方于2016年8月16日对账,颜金泉出具一份欠款凭证确认尚欠颜才默货款67140元。结算后,颜金泉于同日支付了10000元,尚欠货款57140元经催讨未果。颜金泉辩称,1.结算当日双方对5100元的货款存在疑问,其仅仅拖欠货款52040元;2.饲料买卖发生在其与颜才默之间,与其妻子赖玉英无关;3.颜才默供应的猪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使用后种猪的死亡率过高。赖玉英未作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内容为“截止到2016年8月10日,颜金泉欠颜才默饲料款人民币67140元(大写:陆万柒千壹佰肆拾元整)/2016年8月16号付壹万/欠款人:颜金泉/2016年8月16日”的欠款凭证一份,以证明颜金泉于2016年8月16日确认尚拖欠颜才默货款5714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以证明颜金泉、赖玉英系夫妻关系的事实。颜金泉、赖玉英均未进行举证。本院认为,赖玉英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举证、质证,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颜金泉所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颜金泉与被告赖玉英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4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颜金泉向颜才默购买饲料,双方于2016年8月16日进行结算,颜金泉出具欠款凭证确认尚欠颜才默货款67140元。嗣后,颜金泉仅偿付了10000元,尚欠货款57140元经催讨未付,颜才默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颜才默与颜金泉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颜金泉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货款。颜才默起诉要求颜金泉支付结欠货款57140元,有欠款凭证为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颜金泉辩称欠款数额仅为5204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颜金泉辩称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出具欠款凭证后当即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明显与颜金泉的说法存在较大的矛盾,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颜金泉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颜才默请求颜金泉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在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范围内予以支持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诉争债务发生于颜金泉、赖玉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赖玉英未能证明颜才默与颜金泉明确约定诉争债务为个人债务或颜才默知道颜金泉、赖玉英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颜金泉、赖玉英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赖玉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颜金泉、赖玉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颜才默货款571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9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颜才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4.5元,由颜金泉、赖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汀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