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6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坚,杨璐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6367号原告:刘永坚,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杨璐婷,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延川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庆,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永坚与被告杨璐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永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均由原告刘永坚负担。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杨 奕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凤麟、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