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锦荣与黄伟强、XX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锦荣,黄伟强,XX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何锦荣,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黄伟强,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XX喜,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申请执行人何锦荣与被执行人黄伟强、XX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203民初字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伟强、XX喜应向申请执行人何锦荣偿还欠款3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伟强、XX喜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1203执1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张绍煌人民陪审员 吴振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学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