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子军与陈海清、王金秀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军,陈海清,王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213号申请人赵子军,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陈海清,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金秀,女,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子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海清、王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1012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红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