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苏毛堂与周世伟、周要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毛堂,周世伟,周要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348号申请执行人:苏毛堂,男,汉族。被执行人:周世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周要恩,男,汉族。申请人苏毛堂与被执行人周世伟、周要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亚证内字第535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0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0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周世伟、周要恩给付案款330508.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向申请人支付4万元。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亚证内字第5359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徐全林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