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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兰秀华与被执行人朝阳嘉能特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秀华,朝阳嘉能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兰秀华,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凌源市城北街南段10号院平房第22户。被执行人朝阳嘉能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长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秀华与被执行人朝阳嘉能特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