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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绪东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绪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407号罪犯张绪东。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张绪东因犯故意伤害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鄂刑二抗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4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并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张绪东已赔偿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5日,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3日止)。2016年10月9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张绪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绪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五次表扬和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绪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张绪东犯故意伤害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绪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拥军审 判 员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郭晓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