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郝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超,翟瑛,刘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2536号申请执行人郝超,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翟瑛,女,1983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海鹏,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郝超与翟瑛、刘海鹏民家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郝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翟瑛银行存款人民币2364.62元,已发还申请人。另查明,翟瑛、刘海鹏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