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兴旺与被告李建兵、肖水花、李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旺,李建兵,肖水花,李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1375号原告李兴旺,男。被告李建兵,男。被告肖水花,女。被告李爱民,女。原告李兴旺与被告李建兵、肖水花、李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兴旺于2016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李建兵、肖水花、李爱民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兵、肖水花、李爱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兴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海刚人民陪审员 李岳军人民陪审员 李卫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巫艺睿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