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兴军、黄季春、肖建春与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谢慕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军,黄季春,肖建春,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谢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军,男。申请执行人:黄季春,男。申请执行人:肖建春,男。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泉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新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泉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慕,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军、黄季春、肖建春与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谢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邵中民二初字第8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金洲大道29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1)国用(2012)第344号、宁(1)国用(2012)第343号、宁(1)国用(2012)第073号、宁(1)国用(2012)第072号、宁(1)国用(2011)第385号、宁(1)国用(2011)第332号、宁(1)预国用(2009)第013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2015)邵中执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慕所有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12号左岸春天20栋701(权证号码为7080572**)、长沙市开福区湖南财富中心2203(权证号码为7101314**)、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280号南国嘉苑1栋1904(权证号码为7120538**)、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1栋2401(权证号码为7131721**)、长沙市开福区高尔夫路222号绿城青竹园北区一期一组团9栋101(权证号码为709002306,共有部分)的房屋。因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经对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谢慕的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欣审判员 胡文彬审判员 陈更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