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杨海林与殷玲玲、株洲市石峰区城乡乐休闲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林,殷玲玲,株洲市石峰区城乡乐休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林,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殷玲玲,女,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城乡乐休闲中心,地址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新民村周家垅组,经营者:殷玲玲。申请执行人杨海林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城乡乐休闲中心、殷玲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备案登记审查。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进行执行备案登记审查。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城乡乐休闲中心、殷玲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拥军审判员 王益恒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