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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刘振刚与纪惠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刚,纪惠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刘振刚,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生,现住安国市。被告:纪惠然,女,汉族,现住安国市。原告刘振刚与被告纪惠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振刚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振刚负担。审 判 长  袁景洲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天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