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刘振刚与纪惠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刚,纪惠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刘振刚,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生,现住安国市。被告:纪惠然,女,汉族,现住安国市。原告刘振刚与被告纪惠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振刚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振刚负担。审 判 长 袁景洲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天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