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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倪长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长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刑初1175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长兵,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身份证号码42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孟楼镇申家楼村*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长兵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长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倪长兵来到金华市区三江街道汪下滩嘻嘻网络会所,趁被害���郑黎晨熟睡之际,将其放置于电脑桌上的一只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2510元)窃走,后逃离现场。当日21时,倪长兵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涉案手机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倪长兵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黎晨的陈述,光盘一张,现场检查、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长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长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赃物已追回归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长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樟洪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