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钟锦华、钱小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锦华,钱小辉,邓爱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财保83号申请人:钟锦华,男,汉族,1959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钟秀珍,女,汉族,1983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申请人钟锦华女儿。担保人:谢卫彪,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钱小辉,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邓爱良,男,1973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申请人钟锦华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钱小辉、邓爱良的财产在人民币12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钟锦华已提供担保人谢卫彪自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钟锦华的担保人谢卫彪的车牌号码为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被申请人钱小辉的车牌号码为粤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钟锦华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