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会贤与被执行人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会贤,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姚会贤,女,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X县X镇X街X局单元楼。被执行人:李晓辉,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X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姚会贤与被执行人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晋0830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一、被告李晓辉于2016年4月25日前归还原告姚会贤2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6年12月25日前还清;二、案件受理费5638元,减半收取2819元,由被告李晓辉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共有6件案件正在执行,本院依法已对其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均未得到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定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30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