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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锋,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4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锋,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娟(系王锋母亲),女,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曲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XXX号XXX号房0005室。法定代表人:赵迎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锋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和平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锋申请再审称,根据国务院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审未要求深和平公司提供其入驻本小区必须具有的招投标文件,也未严格审核深和平公司的起诉文件,仅采信和强调深和平公司所述之“事实服务”,忽略纠纷发生的因果,要求判定深和平公司不具有金色西郊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主体资格,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业主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王锋以深和平公司未提供招投标文件等行政审批手续文件为由主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不足。原审鉴于涉案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深和平公司确为小区的日常管理运作提供了物业服务,判决王锋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无不当。王锋提供的“告业主书”等证据尚不足以成为拒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综上,王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林发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吴俊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