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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齐威威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224号被执行人齐威威,男,1980年1月4日生,现正在服刑。关于被执行人齐威威罚金刑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刑初6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威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14日移送罚金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刑初6号刑事判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