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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潍坊华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紫金鹏印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华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紫金鹏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386号申请人:潍坊华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宝通东街162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宝,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紫金鹏印务有限公司,驻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青路124号。原告潍坊华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紫金鹏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华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紫金鹏印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77802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现金5334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潍坊华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金53340元(开户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山支行,账号:80×××29)。案件申请费1409元,由申请人潍坊华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