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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丽沙与陈连胜、蔡德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丽沙,陈连胜,蔡德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蔡丽沙,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连胜,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蔡德巢,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陈连胜与蔡德巢、蔡丽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闽058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蔡丽沙不服本院判决,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丽沙申请再审称,其与蔡德巢已于2015年6月10日离婚,并向本院提交了离婚证。本院(2016)闽058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5年12月8日蔡德巢向陈连胜的借款为其与蔡德巢的夫妻间共同债务的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蔡丽沙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与蔡德巢已于2015年6月10日离婚。蔡德巢向陈连胜的借款发生在蔡德巢与蔡丽沙离婚后,应为蔡德巢的个人债务。本院(2016)闽058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借款为其与蔡德巢夫妻间共同债务,认定事实错误。蔡丽沙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康志强审 判 员  李妮娜代理审判员  杨少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员张淑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