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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翠环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682号申请执行人:王翠环,女,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负责人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翠环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翠环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翠环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耕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