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1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合肥国强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晓猛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国强置业有限公司,刘晓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064号申请人:合肥国强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娟,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晓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国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晓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晓猛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国强丰瑞园2幢505室房产或其325164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黄学会名下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国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晓猛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国强丰瑞园2幢505室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长房预售证第20147032号)或查封、冻结其325164元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黄学会提供担保的位于南二环路168号国强钢材交易中心13幢10号(房地权证号:房地权包字0372**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卞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