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要辉与彭志刚、李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要辉,彭志刚,李喜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3676号申请人:刘要辉,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申请人:彭志刚,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申请人:李喜文,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刘要辉诉彭志刚、李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要辉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志刚所有的权证号为71001XXXX房屋一套及李喜文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XXXX、71000XXXX、71000XXXX、71000XXXX房屋四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要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彭志刚名下位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荷花居委会花楼组属于彭志刚、李喜文所占有50%产权份额的房产(产权证号为71001XX**);二、查封登记在吴春华名下位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金沙北路36X号房屋属于李喜文产权份额内的四处房产(产权证号为71000XXXX、71000XXXX、71000XXXX、71000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立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寻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