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8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佩红与潘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佩红,潘灵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8267号原告:赵佩红,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潘灵新,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赵佩红与被告潘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佩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281元,减半收取9640.5元,由原告赵佩红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