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099号原告:刘某。被告:程某1。委托代理人:柯小兵,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程某1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程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程某2。2015年8月31日,被告因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多处受伤,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1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胡敏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