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9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建材贸易分公司与刘志强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终950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建材贸易分公司,刘志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9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建材贸易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袁桂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华、姚少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强,1961年5月3号,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钟寨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建材贸易分公司(以下简称“建材贸易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已查明刘志强通过向程某佳行贿得以顺利承租涉案物业并获取非法利益。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对涉案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是否过低存在争议。一审法院没有对建材贸易分公司委托广州银信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河沙路自编1幢的市场租金价格作出的评估结果是否采信予以审查认定,也没有向当事人释明就涉案租赁物业相关租金市场价格申请评估。一审判决对涉案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是否过低、刘志强对涉案租赁物业的“投资装修改造”情况及涉案合同的效力所作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建材贸易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7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万力平审判员  郑怀勇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瑞娜林宝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