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与王学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王学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4023号原告: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刚。委托代理人:XX。被告:王学磊。原告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