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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102执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襄阳启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零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启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零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7102执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襄阳启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张启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文高,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昌零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新正街147号。法定代表人:刘忠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志刚,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鄂7102执1号之三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宜昌零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户为416010100101115210的存款,现因该案已终结执行需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零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户为41×××1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