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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贾光普申请执行胡修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光普,胡修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7执81号申请执行人贾光普,男,汉族。被执行人胡修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贾光普申请执行胡修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现已移交异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2015)麻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鹏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